《商标法》第六十条“合法取得”如何界定?
1.关于“合法取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1)有供应商合法签署并经供应商核实或认可的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
(二)有供方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经核实真实履行;
(三)有合法的购货发票,发票记载的项目与涉案商品相符;
(四)能够证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情形。
(1)有供应商合法签署并经供应商核实或认可的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
(二)有供方与供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经核实真实履行;
(三)有合法的购货发票,发票记载的项目与涉案商品相符;
(四)能够证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