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制造商对其可生产产品的评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并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证书。
确定组织;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因此,当我们需要对案件中的特殊事项进行鉴定时,首先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部门的有关材料、鉴定依据和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分析得出的评估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在判断和运用鉴定结论时应注意两点:一是鉴定结论不应有依据
它具有科技性,并取得预定的证明效果。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现失误的可能。所以有必要验证一下。第二,鉴定结论应该只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回答法律问题。
由于厂家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结论被证明不如合法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效。在关于串货的纠纷中,由于厂家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我们关注的是厂家提供的鉴定结论。
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不能盲目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