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7

2012年5月25日,XY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黄金果商标注册人河南莲花瑞祥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公司)、授权用户郑州奥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奥邦公司)、XY县经销商文某的投诉,诉称,近年来,投诉人在中央电视台农军频道、河南科技报、河南日报、XY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广泛宣传推广莲花公司生产经营的黄金果牌叶面肥。XY县电视台播出的“喷花生增产300斤”广告家喻户晓,黄金果牌叶面肥得到了农民的认可。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大量假冒黄金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接到举报后,XY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案件处理过程

1.黄金果最初是一种植物的名字。近年来,由于叶面肥生产厂家的宣传,黄金果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含义,成为喷洒在花生等秋季作物上的叶面肥的总称。黄金果商标的使用权不应由一家制造商垄断。

2.郑州奥邦公司生产的在黄金果注册的肥料适用于大白菜(蔬菜),不适用于花生(油料作物),超出了黄金果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且未得到黄金果商标注册人莲花公司的授权。《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郑州奥邦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黄金果商标。

3.郑州奥邦公司生产的叶面肥含有多效唑增强剂,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性质为农药。根据《肥料管理条例》规定,肥料和药物混配的,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根据《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七条,农药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误导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以及政府批准情况的认识。郑州奥邦公司的宣传和经销商文某在电视上投放的广告,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排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为了查明事实,办案机关就叶面肥和多效唑增强剂的产品是否属于农药,是否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等问题咨询了农业专家。据XY植保站高级农艺师刘介绍,叶面肥又称植物营养素、植物复合液肥,是由氮、磷、钾、铁、锌、锰、硼、铜等大量元素或微量元素浓缩而成的一种营养物质。当作物根系吸收水肥差时,喷洒在叶片上,补充养分,促进作物生长发育。产品俗称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已批准适用作物,但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叶面作物;如果要扩大适用作物的范围,应该到农业部登记。

据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与植物激素具有相似生理生物学作用的物质,已被发现具有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功能。它们是具有植物天然激素活性的合成有机化合物,其产品是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并不适用于所有作物。例如,2003年农业部274号公告禁止在花生油作物中使用丁酰肼(又称毕九)。XY县市场上销售的叶面肥大多是具有叶面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双重功效的品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降低植物受药面的张力,增加液体肥料在受药面的停留时间、渗透性和铺展力,使植物快速吸收的作用。如果只在叶面肥中添加少量(5%左右)作为助剂,不会改变产品的特性。这种叶面肥应当作为肥料在农业部登记,但应当注明助剂的名称和含量。

治疗结果

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协定第九版)的一般解释,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6358117号注册的商标为黄金果,核准的产品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第一类0105“用于农业、园艺和森林的化学品”,而不是第五类0505“杀虫剂和农药”。结合农业专家的意见,办案机关认定:

2.郑州奥邦公司生产的叶面肥中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多效唑,与其肥料登记证批准的水溶性肥料相似,属于农业、园艺、林业用化学品,不构成农药产品虚假宣传。

3.XY县经销商文某在XY县电视台上对其销售的叶面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

分析思维

1.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和禁止权。本案中,被许可人郑州奥邦公司农药登记证核准的商品为水溶性肥料,商标注册人商标登记证核准的商品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和肥料,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莲花公司或者郑州奥邦公司有权予以禁止。当事人称黄金果是花生油作物所用肥料的总称,缺乏事实依据。

XY县工商局办理此案近两个月,办案人员有以下体会。

最后,要积极开展案后指导,规范竞争行为。案件结案后,XY县工商局专门召开了双方当事人和相关农资经营者参加的座谈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无序竞争最终会损害所有经营者的利益,纷纷表示必须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实现共赢。

□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