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香村花园与苏州稻香村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

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香村园食品有限公司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我们今天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上诉。

原告香村源公司诉称,其于2006年为被告苏州稻香村公司加工月饼,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320万元。后来被告不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款。

被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辩称,其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往来,也未委托原告生产加工该产品,故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条系伪造。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是对苏州稻香村商标使用权的打假和维护。被告多次维护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使用权,排除他人侵权使用。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香村源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苏州稻香村公司至今未清偿欠香村源公司的债务,违反了阻止香村源生产销售稻香村牌月饼等食品的法律法规,致使香村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苏州稻香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被判向北京香村园公司支付欠款3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据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