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此次修订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从部门规章层面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大大加强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对驰名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庆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我国驰名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注册”,一种是“不使用”。第三,受上述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该驰名商标以抄袭、模仿或翻译的方式被他人申请注册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第四,上述两种保护形式仅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对于“在中国注册的迟明商标”,也适用于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五,我国对商标的保护是以注册为原则,所以不注册就不取得专用权,即不受法律保护,除了驰名商标,即使是“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远强于普通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安庆虎解释说。该规定主要明确了商标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定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如果对方注册是恶意的,则不受5年的限制。驰名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与否的区分,可以请求的时间也没有最终的限制。这就使得在中国注册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程序中享有无限期的请求权,虽然这种权利是有条件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细化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驰名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撤销商标注册的。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即驳回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三级程序进行,即: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异议程序;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程序;3.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安庆虎解释说,这三个程序是环环相扣的,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没有前者,就没有理由提出后者,也不能超越中间程序直接提出到下一个程序。下一个程序有权改变程序的决定,最后商标局会实施“不予注册”。另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的。每个程序中都明确规定了主张权利的期限。超过期限,这个权利就丧失了,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也是一样的。他具体说,第一,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取得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可以在商标局初步审查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由商标局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第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鼎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之三使用该驰名商标,并没收、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安庆虎解释说,这个补充是非常必要的。《商标法》只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序: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当驰名商标被他人以抄袭、模仿、翻译等方式使用时,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禁止使用”的程序并不存在,即驰名商标权的保护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补充不仅重要,而且特别必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安庆虎解释说,关于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国家工商总局56号令有专门规定,联合提案将其列为可能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三大标志之一。这次国务院把它写进《商标法实施条例》,体现了中国更高层对这个问题的法律关注。编者推荐驰名商标的刑事特别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