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怎么换商标?
正在申请的商标也可以转让。在商业活动中正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如果是无商誉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当自商标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审查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员提出指示,并按照审查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发布商标转让公告。当一个人通过商标转让或转移获得商标注册权时,该人作为权利人在注册簿中注册。任何未按要求在注册簿中注册的文件或合同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上作为商标权的证据。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在新法例下,如申请记录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署长将不再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
二。变更注册后商标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审查员提出变更请求。审查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变更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虚假注册会削弱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侵权假冒事件中对商标的保护。
三。特许香港对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备案和注册有规定。归档所需的文件如下:
1.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协议;
2.注册所有人(许可证持有人)发布的信息;
3.注册拥有人发出的法定声明。
注册商标使用人为商标所有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可以省略申请文件。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商标由子公司或附属机构使用,商标所有人拥有该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的充足权益资本。确保所有者可以指定或选择被许可方的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