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七类:

1.欺诈性交易方法:有四种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当竞争;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号或名称,使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了促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贿赂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不同的是,行贿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并不体现在交易对手的正规账目中。

3.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使公众知晓。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排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以碾压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碾压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出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的商品,不属于掠夺性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大奖销售:经营者通过谎报有奖或者让知情人有奖的方式销售商品,以有奖销售的方式宣传产品质优价廉,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奖销售额是指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销售额。大奖销售倾向于鼓励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所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做出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并与属于经营者的财产内容形成特定的信誉。通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假冒和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产品名称和包装等欺诈交易,以贿赂手段战胜对手的商业贿赂,以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非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不合理的价格攻击对手的掠夺性定价,以虚假奖励或高额奖金促进销售,以及散布谣言损害对手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