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说明书、标签、标志等用于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保健食品标签是指附在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标识保健食品的特性、功能和安全警示的文字、图形、符号和所有说明。保健食品说明书是指保健食品注册人或申报人为了进一步说明产品信息而制作的单独材料。保健食品标识是指附在产品上并足以区别于其他食品的统一符号。

第四条【监管职责】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导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体责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保健食品标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进口保健食品标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鉴定内容要求

第六条【内容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使用信息、储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标识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易懂。

第七条【企业信息】认定的企业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编号和联系方式;

(二)受委托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明受委托企业及联系方式、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3)联系方式除地址外,还应至少标注以下一项内容: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

(四)进口保健食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原产国,以及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产品信息】标识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产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称应当是该产品特有的名称,表明该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应当以主要功能性原料或者其他方式命名。属性名称应当以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属性命名;

(2)对于原料和辅料,应按批准或备案的内容和顺序分别列出所有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原批准证书未包括全部原辅料名称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按添加量降序分别列出原辅料名称;

(3)功能性成分/标志性成分的名称以及规定单位质量或体积的产品中功能性成分/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应当按照批准的含量标注;

(四)保健功能,应采用规范的功能名称;

(五)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

(六)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者注册号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载明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时取得的注册号;

(七)产品规格和净含量,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所含产品质量或体积;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辐照过的保健食品或者使用辐照过的原料,应当标明“本品已经辐照过”或者“XX原料已经辐照过”;

(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中标明“补充XX营养素”;

(十一)使用转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九条【使用信息】标志的使用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食用和食用方法;

(2)适合人群和不适合人群;

(3)注意事项;

(4)“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还应当标明“本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价”。

第十条标注【储存信息】的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储存温度、湿度等储存条件和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信息】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项目或者信息。

第十二条【说明书标签内容要求】说明书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辅料、功能性成分/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方法、规格、保质期、保存方法和注意事项。

如果标签已经覆盖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可以不附加说明书。

第十三条【一致性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主动变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保健食品上市后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监测。需要修改保健食品说明书标注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

第十五条【被动变更】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新的食品安全形势、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变化,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企业修改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标识内容变更的注册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