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西姆的故事故乡」在哪里?

兰州大学学者:六论支持丢西姆的故事老家在临洮。

赵建新教授看了网上的报道后说:“历史上是否有丢西姆的故事,目前尚无定论。有人说她是历史人物,也有人认为她是戏曲小说中塑造的形象,但却在民间广为流传。但谁是真正的‘丢西姆的故事之乡’,甘肃临洮、陕西米脂、山西漳州等地一直存在争议。作为一个历史人物,我个人认为丢西姆的故事最有可能是我省临洮人。”赵建新之所以这样认为,有六个方面可以证明:1。《三国志》正史中写董卓府有一个丫环叫鸿昌,吕布和这个丫环有一腿,而董卓是甘肃临洮人,董卓带进京城的丫环应该是丢辛故事的原型;2.《三国志(平话)》提到丢西姆的故事说:“我娘家姓任,父母是吕布,所以和临洮失去了关系……”;3.清《古今图书集成·临洮山川考》讲述了吕布与丢西姆的故事,指出胭脂河在临洮城西三十里,吕布骑胭脂马为此;4.临洮、临夏一些地方,每年都有迎神游戏,其中有一出戏《关公斩首丢西姆的故事》,可见丢西姆的故事在当地民间广为流传;5.临洮有雕崖沟、雕蟾洞遗址,当地不少居民也姓任;6.董卓应该是从老家临洮带着丫环(丢西姆的故事)来北京的,而不是从陕西米脂和山西忻州。

“如果丢西姆的故事是一个历史人物,那么他的家乡最有可能在临洮,因为与米脂、忻州相比,临洮的史料最为丰富,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赵建新这样说。

文史专家:丢西姆的故事出自临洮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在中国的正史中,一个像丢辛的故事这样的无名小卒是不会写出来的,但是丢辛的故事却描述了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故事。从民间传说、其他史料和许多实物遗迹分析,丢西姆的家乡故事应该在临洮。”研究丢西姆故事十多年的吴老人如是说。

他说,自古以来,临洮就有“丢西姆故乡的故事在临洮”的传说。《缙云堂连环计》中记载该剧:“丢辛的故事临洮人,姓任,名鸿昌。因为兵荒马乱,他就住在司徒王允的家里。丢西姆的故事聪明睿智,王允待她如女儿。”临洮古城还留下了董卓府和董卓墓的遗迹,可见董卓当时在临洮生活的时间较长。作为他的宫女,丢辛的故事应该毫无疑问来自临洮。

主办方:米脂没有理由更改已公布的商标。

受理“丢西姆故里的故事”商标品牌的兰州红盾商标事务所业务经理黄明确表示,根据国家商标品牌注册规定,丢西姆故里的故事是否为临洮县与其成功申请“丢西姆故里的故事”商标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一个地方真的是丢西姆故乡的故事,但没有申请商标和品牌注册保护,仍然不能以丢西姆故乡的故事为品牌开展一切商业活动。

他说,申请商标注册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临洮县从2009年开始申请注册“丢西姆的故事”和“丢西姆故里的故事”。经过初审、初审公告、认证等程序,最终成功注册了八大类商标。每一类都有公示期,非常严格规范。从各地政府重视商标品牌意识的角度来看,临洮县政府申请早、材料齐全是合理的,国家工商总局会予以确认和公告。

对于陕西省米脂县将提出注册商标裁定申请的说法,黄表示,申请注册商标裁定是每个申请人的权利,但米脂县很难改变注册商标品牌。因为国家工商总局不会轻易更改注册商标品牌。看这个案例,米脂没有理由更改国家的注册商标品牌。

临洮县政府:将继续申请剩余的“丢西姆的故事”商标。

对于陕西省米脂县将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临洮县政府相关人士回应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的商标品牌很难更改。临洮成功申请注册了“丢西姆的故事”“丢西姆故乡的故事”等大部分品牌,其他小项目仍在紧张申请中。县里正在积极准备材料,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组织的相关答辩。该人士表示,该县计划以“丢西姆的故事”和“丢西姆故乡的故事”商标注册成功为契机,打好文化临洮品牌,积极开发和扩大这两个品牌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举办“丢西姆故里的故事”文化研讨会,与临洮特有的马家窑文化等文化品牌相结合,逐步向全国推广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类和文化产品。同时,以商标注册为载体,积极争取规划建设“三国花园”和丢西姆故事文化广场(雕刻丢西姆雕像故事),开发一批以“丢西姆故事”、“丢西姆故里故事”为商标的文化旅游纪念产品。

对注册不当的争议商标的处理规定:

法律: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

解读:该条是关于处理注册不当的争议商标的规定。

第一,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导致商标注册不当的两种情形。

1.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一,本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使用商标,也就是说,该条所列的标记不仅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主要是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

第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三类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但列举的标记如果具有显著性,使用后易于识别,可以注册,明确了商标的显著性。

第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立体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仅以商品本身的性质、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所产生的形式予以注册。

2.该款还明确规定了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处理。所谓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一般是指捏造、隐瞒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和有关文件进行注册。

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也违反了民法原则,其取得的注册商标权是非法的。如果注册商标违反了这些规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该款规定的撤销注册商标没有期限,发现一次就可以撤销。

二是该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期限不受五年限制。

1,第十三条是关于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他人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

2.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

3.第十六条是关于禁止违反规定在商标中使用地理标志。

4.第三十一条是关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该款并未赋予商标局直接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而是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请求。如果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无限期追究,不受五年的限制。

3.该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该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发现该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解,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四、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法定机构,裁定注册商标争议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2.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特殊情况(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受理争议裁定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5.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通知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复。通知当事人是指以某种文件形式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加裁决活动。抗辩是裁决中的必要程序,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证双方在评审活动中平等行使权利。当事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决照常进行,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