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他人加工贴标膏药违法吗?

膏药加工贴牌不违法。

贴牌生产,双方签订协议,贴牌生产,这是合法的。贴牌生产是指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也叫贴牌或授权贴牌。它可以代表外包加工或分包加工。俗称代加工。贴牌是指商家不自己生产,而是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品牌是自己的。或者也就是说,膏药的品牌或者商标是属于别人的。得到对方授权后,只是帮助其加工生产,但商标等各种权益的所有者仍属于对方。

委托OEM企业负责R&D、设计和市场开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经销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合适的营销方案,当方案或市场出现问题或变化时,可以以最快的速度调整方案,制定对策。同时利润空间可以自己掌握,避免了厂家意见不一等诸多麻烦,在复杂多变的商战中以最快的反应和最高的效率从容应对,而厂家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优势互补,实现共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侵权,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当上述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时,就构成商标侵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明显、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是指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种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买商品,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是商品流通中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非是生产者自己销售,也可以通过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就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样,起到了混淆商品来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种销售也应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作为商标侵权处理,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般是故意的,但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者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不是故意的。因此,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对供货方作出说明,因此不能按商标侵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案、实物,制作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未经他人许可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不同的是,前者的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而后者的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买卖此类商标标识的行为,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市场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目的是在自己或者他人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因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这是商标法修改中的新规定。国外一些立法案例称之为“反向假冒”,并予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合法附加在商品上的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品销售的行为。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生产者、供应商产生误解,也阻碍了注册商标的有效作用和商标注册人争创名牌的努力。因此,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一般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以外的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可能暗示使用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者不当使用或者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域名或者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并且该域名被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足以引起误解的;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