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类商标的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1,化工原料;2.颜料涂料;3.日用化学品;4.燃料油脂;5.医疗卫生保健;6.五金和金属;7.机器和设备;8.手工乐器;9.科学仪器;10,医疗器械;11,家用电器;12,运输工具;13,军用烟花;14,珠宝手表;15,乐器;16,文具;17,橡胶制品;18,皮具;19,建筑材料;20.家具;21,家用电器;22.绳网袋棚;23.纺织纱线;24、床单布;25、服装鞋帽;26、蕾丝拉链;27.地毯垫;28.运动玩具;29.罐头食品;30、调味茶糖;31,水果花木;32.啤酒和饮料;33.酒;34.烟草吸烟用具;35.广告贸易;36.金融财产管理;37.建筑修缮;38.通信和电信;39.交通出行;40、材料加工;41,教育娱乐;42.科学研究服务;43.餐饮酒店;44.医学园艺;45.社会法。

法律依据:商标在《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中的经营范围分为:

1.化学原料;

二、颜料漆;

第三,日用化学品;

第四,燃油润滑脂;

五、医疗卫生;

6.五金和金属;

七、机械设备;

八、手器械;

九、科学仪器;

X.医疗器械;

十一、家用电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