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开发条例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三七发展规划;
(三)申请使用三七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组织协调三七质量管理工作;
(五)发布三七市场信息;
(六)建立三七数据档案;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六条自治州、县发展改革、财政、经委、农业、科技、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自治州内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三七产业。第八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七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三七种植区域,推进三七集约化种植管理。第九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培训、企业扶持和奖励。第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七公益宣传,支持三七文化研究和三七产品宣传推广。
每年4月1是文山三七节。第十一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三七种植基地,按照三七产品国家质量标准规范种植。第十二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三七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或者经营种质资源。第十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三七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三七标准、三七地理标志保护标志和三七证明商标规范进行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三七的知识产权,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七药品、食品和化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业滑石粉、石蜡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第十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加强三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在自治州内交易的三七应当经检验合格,获得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和三七证明商标。
禁止交易有病或假冒的三七。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三七工业园区,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重视三七科学研究,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三七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八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七种植、经营、科研、管理和中介服务等人才的培养,加强三七专业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建立适应三七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第十九条三七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三七协会、三七农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增强自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第二十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发展三七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采集和经营三七资源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工业滑石粉、石蜡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和三七商标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交易,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易病害和假冒伪劣三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交易的商品和违法所得。交易病害三七的,并处1000元罚款;交易假冒伪劣三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