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申请“双11”商标被驳回。
6月7日,IT之家报道,阿里巴巴此前申请的“双11”商标(国际分类41教育娱乐)在近日终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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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双11”,在复审服务中使用,相关公众通常不认可其为商标,缺乏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标志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双11”字样构成,整体上容易理解为“11月11日”,在实际使用中容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表示某一日期。本案中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的审查服务中使用后已经驰名并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且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从而获得显著特征。阿里巴巴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故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