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标侵权

现行商标法第64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该注册商标近三年实际使用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在前三年内已经实际使用,也不能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还没说清楚你的情况是不是属于侵权,所以不好判断。

如果给你批发商品的卖家(B)侵犯了商标权人(A)的权利,而你是通过合法途径买卖产品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这样的情况很多。你只需要证明你的产品来源合法,保留相关购买凭证,遇到法院调查时如实提供即可。不要让法院认为你有与家人(B)合谋侵权,侵犯(A)合法权利的感觉。别担心。实践中,在法庭上,很多不负责的合法卖家不上法庭,被告只是b。

如果不是这样,那只是商标法第63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你的问题是这样的。请先这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