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财务通则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和特定债权等形式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为股权的债权。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资方式、程序和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接受投资者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或者依法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股权资金的,应当制定融资方案,确定融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审批程序,控制融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委托法定验资机构依法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工商登记核准后30日内,根据验资报告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内,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除《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由投资者自主决定。

第十七条投资者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含股票溢价)的,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资本公积用于增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增加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留存的部分不得低于转为法定公积金前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投资者应当在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注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国家分配资金时,对所有权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贴的,作为企业收入。

(四)属于政府借贷、偿还的资金,作为企业债务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抢救亏损或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依法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做出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等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