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法律属性包括
商标专用权不属于民法范畴。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据史料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它只是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法中“物”的特性必然存在于人之外。民法上的东西只能存在于人之外,不能存在于人。现代法律中的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不仅人体不能成为物体,人体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脱离人体之前都不能成为物体。人的器官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体的组成成分只有脱离人体才能成为事物。死后没有生命,所以身体可以成为一个东西。只有人力可以控制和支配的东西,才是民法上的东西。因为只有这样的东西才能满足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事物的范围也在扩大。比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人类无法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时候就不是物,而在人类能够控制和支配的时候就成为物。它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民法上的东西必须是可用的,有价值的,有用的。因为只有当它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时,它才能归主体所有,才能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实际需要的东西,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是独特的物理对象。一般来说,民法上的物仅指实物。所谓形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状,能被人的感官感受到。民法上的东西也必须融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的需要。如果不能整合,就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也不是民法上的东西。物一定是稀缺的,并不是所有能满足人的需求的东西都一定能成为民法上的物。阳光和空气可以满足人的需求,但正常情况下不能成为民法上的东西,因为它们是无限供给的,并不稀缺。要成为民法上的物,除了效用之外,还必须是稀缺的。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了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