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中外简称;国旗是指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国家的旗帜;国徽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国家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同时,标准分别对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和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说明。1.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文字构成与外国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名称近似或者含有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名称近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政府同意。申请标准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已在外国注册该商标的,视为外国政府同意。(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引起公众误解。(三)该商标与外国旧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如果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则判定产生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4)商标的文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国国名的缩写组成,易于公众联想,不会对公众产生商品原产地的误导。但如果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则判定产生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5)商标含有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并与申请人的名称一致。(六)商标所包含的国家名称独立于其他显著标志,国家名称仅作为申请人所属国家的真实表示。2.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除非得到政府的同意。申请标准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已在外国注册该商标的,视为外国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