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的时效是多少?是1还是5年?

你好!

首先,《商标法实施细则》是随着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而废止的,其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商标争议的期限,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争议的期限根据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而有所不同:

1.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禁止性条款)提出争议申请,或者以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为由提出争议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2.依据《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31条(侵犯在先权利和恶意抢注)提出争议的,争议期限为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3.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的,争议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

1,商标法第41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