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的昵称会和商标侵权有关吗?
如果昵称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昵称不侵权,那么从法律上讲,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