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根据文件精神,崇明区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其中对已落户崇明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不予资助。同时,鼓励乡镇和园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额外支持。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巨人(培育)企业,凡通过认定验收的企业,按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扶持资金。对通过认定验收的市级科技巨人企业给予最高654.38+0.5万元的补贴,对通过认定验收的市级科技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654.38+0万元的补贴。
在崇明区注册纳税并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附: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坚持把科技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崇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2003-200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建设要求,我们将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崇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 抓住经济发展新轨道,推进崇明“五新经济”发展,全力建设生态优美、幸福宜居、宜居城市。
第一章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
第一条建设科技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各类企业在崇明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崇明生态产业导向的研究院所、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转化平台等科技研究载体,为崇明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科技服务。评定为国家级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评定为市级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集聚张江崇明园区鼓励境内外科技企业在张江崇明园区(智慧岛园区、长兴海洋装备园区、工业园区、傅生园区纳入张江崇明园区的区域)注册或落户,按照《上海市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享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优惠政策。对承担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区财政根据张江专项资金要求给予适当配套资助。
第三条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和各类企业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5G应用、海洋科技、生态治理、碳中和示范等六大产业领域构建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的,资助654.38+0万元;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的,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四条引进国外智力服务,鼓励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崇明开展生态技术研究。凡经评审公示后列为“崇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体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凡经评审公示后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体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二章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支持创新载体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创新载体给予1万元,市级创新载体给予50万元,区级创新载体给予1.5万元。上述创新载体实际运营1年后,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孵化器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租赁费、网费、贷款利息等。).
第六条租金补贴对经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的办公用房,供实体企业使用的,给予租金补贴。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补贴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期限三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七条活动补贴支持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专项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审核或确认,按创新载体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创新载体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发展。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的项目,一次性获得投融资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个创新载体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科技成果引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崇明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崇明的实体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实施崇明片区科技成果转化,可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提供科技服务的单位,将其自有仪器、设施、设备加入上海市公共R&D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检测、项目检测、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的,除市级资助外,区财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创新券”金额标准给予1:1补贴,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
第十一条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使用上海市公共R&D服务平台提供的科学仪器、设施和R&D服务,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补贴的,由区财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创新券”金额1:1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融合发展积极鼓励非涉密先进军事科技应用于崇明生态建设,促进融合发展。先进军工科技成果在崇明转化或崇明企业积极参与军工技术研究创新的,可申请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培训服务机构积极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张江崇明园区建立科技中介、科技金融、企业信用、知识产权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崇明科技成果转化。对建立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并经认定备案的项目,给予实体落地运营单位不超过654.38+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费;对认定的服务项目,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支持,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推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创新基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上海市科技创新资金额度1:1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资助,其中对实体落户崇明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不予资助。同时,鼓励乡镇和园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额外支持。
第十六条科技小巨人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通过认定验收的企业,按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对通过认定验收的市级科技巨人企业给予最高654.38+0.5万元的补贴,对通过认定验收的市级科技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654.38+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创新创优发展鼓励符合崇明生态发展要求的企业申报市级优秀创新型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市优秀创新型企业按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贴。
第十八条科技进步奖在崇明区注册纳税并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五章推动数字化转型
第十九条支持新基础设施在崇明建设光纤网络、无线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利用信息技术在绿色农业、生态旅游、智能制造、信息惠民、城乡治理、碳中和示范等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进行数字化应用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数字崇明”项目。
第二十条鼓励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改造崇明传统产业,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技术、销售等综合能力,对获得市两化融合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支持公共平台和企业应用“互联网+”和“生态+”模式,建设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网络直播、5G应用、生态服务、碳中和示范等平台,改造提升崇明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和业态。每年对平台新增付费会员产生的应用服务费给予25%的资金支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支持数字化应用,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对森林资源、鸟类资源、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综合保护,推动数字农业、数字教育、数字健康、数字养老、数字就业、数字居住、数字家居、数字交通、文化创意、体育休闲、低碳旅游、碳中和示范等领域的发展。崇明应用数字化技术的企业,可申报不超过50万元的“数字化”。
第二十三条支持数字载体支持数字花卉、数字公园、数字农场、数字湿地、数字乡村、数字商务区等“数字崇明”载体建设。,并对纳入市级试点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四条支持数字产业扶持企业申报上海市数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为市级项目的,按市级项目资金额度给予1:1的配套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崇明登记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民间组织等单位。但个人和其他从属法人除外。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支持。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人才或其他支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对国家和市级科技项目,由上级部门评估,区级实施配套;区级科技项目,区科委会出台相关操作细则,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支持的各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支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重点、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区、乡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重大司法、行政负面信息记录的信用监管企业和机构,不予政策支持。扶持对象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全部扶持资格,追回资金。失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二十八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31日。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