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有哪些?

行政上诉状的写作技巧有哪些?

首先,掌握行政申诉的六个部分。

(1)标题:明确表述为“行政申诉”。

(2)第一部分:必须分别陈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信息。如果是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

(三)上诉理由:上诉人不服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200x年)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上诉。

(4)上诉请求:一般来说,是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者要求“发回重审”;或者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提出修改请求的,应当写明修改请求。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的请求只能由行政机关在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和理由:这部分是上诉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原审审判性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的错误,阐明自己的观点,以达到上诉的目的。

(6)尾巴:上诉人民法院全称,上诉人姓名,上诉日期等。应当依次陈述,并在附件中列明上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第二,不要超过上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如不服一审裁定,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白行政诉讼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的上诉要尽量充分完整,有些不要留到开庭的时候,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四、明确上诉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提交原审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提交给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也会移交给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此外,特殊案件还可以考虑是否申请减、缓、免申诉费。

动词 (verb的缩写)如何确定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上诉时,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请求改判,但具体请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情况而定。

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在查明事实后请求改判。

当事人仍可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如果原告的诉讼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原告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者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民众告官难的现状,一些特殊案件如果善于在一审程序中发现错误,往往可以事半功倍。比如我曾经代理过的一起行政案件,由于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上的合议庭不一致,一审法院主要是否定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问题。

行政上诉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xx年2月出生,汉族,司机,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尽头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1日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2008年8月11日第20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请示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相关问题的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已批准该请示,其批准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国办发(20xx)第81号文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数量、金额、期限和审批程序。。。。。。至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99)94号),早就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可见“审批”和“同意”是不同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批准”代替“核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行使审批权,而不是同意权。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审批解决万州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相关问题的方案是违法的。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清理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为“已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属于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曾三次出具出租车经营权保单,即第一次为1996 10月,转让期限为五年,转让金额为3万元。准入条件为:所有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转让时间65438+10月1,转让期限8年,转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为:转入有资质运营条件的出租车公司统一运营;第三次是20xx年7月,转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车经营权指标总数内,每3个未履行的经营权指标,向公司赠送3个2003年底前投放的到期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协议和承诺,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车公司统一管理。从以上情况来看,每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年限、与下一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出让方式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政策完全没有连续性,属于出台新政策。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路)是地方性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冲突。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即设定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收费。因此,《重庆路》和《行政许可法》是冲突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市道路条例》中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并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依据号文件精神实施的。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万州区人民政府文件(20xx)124”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判决不公,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此向你院提出上诉,希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第20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

这个演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Oxx年8月5日。

附:

两份上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