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处可以公证什么?
法律分析:公证处可以办理以下公证: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报表、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设立股份制企业、有价证券转让、拒付票据、代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商品房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种社会活动、证据保全、继承、收养、遗嘱和赠与。2、办理各种法律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存款证明、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结婚证、离婚证等。3.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包括:事故、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4.办理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付费副本、节本、译文、影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事务。5.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意见,代表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为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2)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野静财产的分割;(五)招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和收养关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是否有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件的签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与原件一致;(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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