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商标异议期是多久?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核准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合法,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是一项法定程序,其目的是公平公开地确认商标,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或者商标不显著、申请人没有资格申请等。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即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审查中的错误,强化商标意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等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二是商标违反了禁止条款。商标异议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第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员的在先申请权;三、防止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其不应得的商标专用权。异议抗辩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将启动商标异议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已经刊登了注册公告,该注册公告也是无效的(注:为了按时刊登《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的印刷版本往往会安排在异议期届满前几天,而在异议期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他人商标异议时,加上邮寄所需的中转时间,既有异议又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异议方,并限定异议方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方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1]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