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337调查?这主要针对的是什么?

美国337条款禁止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所有不公平竞争或任何不公平贸易。这种不正当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行为进入美国,或者产品的所有者、进口商或代理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在美国市场销售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者压制和操纵美国商业和贸易, 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或侵犯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违反美国法律。

根据该法,“337条款”规制一般不公平贸易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贸易。

不公平贸易的法律要件有两个:(1)美国有相关产业,或者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美国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和操纵美国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的法律要件还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的专利、版权、商标等专有权;(2)美国有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设中。

以上是“337条”的实体法规定,下面详细介绍“337条”的程序法规定。

第一,备案程序

投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发起337调查,也可以根据其掌握的事实证据发起337调查。大多数案件是由投诉人的申请引发的。法律要求投诉人证明被控产品违反了美国第337条,并对其诉状中陈述的内容进行宣誓。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内容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事实陈述包括:被告的名称、地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投诉人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的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和美国经销商的详细信息等。证据包括侵犯或违反公平交易的证据。诉讼请求包括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什么保护措施。证据提交和听证的程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程序规定和行政法规定(除个别案件外,通常适用联邦法院的证据规定)。

(二)驳回申请,撤回申请。

1.拒绝申请

一般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会受理投诉人提出的申请,不受理的情况很少见。为慎重起见,投诉人还可以在提交投诉前咨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属的不公平进口办公室,投诉将进行预审。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不受理投诉,投诉人也可以修改投诉并提起诉讼。如果最终被驳回,申诉人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投诉人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诉人和诉状中列出的被投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2.撤回申请

投诉人可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是否立案进行投票之前,以适当的方式撤回申请。如果他申请临时强制令,他也应该撤回临时强制令的申请。

(三)受理申请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在收到投诉人的申请后3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投诉人在投诉的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收到投诉人申请后的3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投诉人也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延期备案。

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后,将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立案通知,并将起诉状副本和立案通知发送给被告和被告驻美国大使馆商务处。同时,投诉还应发送至美国卫生与人权服务部、美国司法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的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

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任命一名行政法官调查此案。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将任命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立案后4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设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更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6个月,即18个月。

第二,通知的要求和必要的程序

要求通知的程序类似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中的所有事项。请求通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后5个月内结束。一般情况下,申诉方可以提前在通知程序中计划行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府律师可以在30天内做好充分准备,被申诉方可能会在几天内被要求提交各种材料。

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权进行制裁,包括接受对未履行通知程序的当事人不利的事实,限制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甚至作出对未履行通知程序的当事人不利的裁决。

三。反诉和调解程序

(1)反诉

在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阶段,被告必须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20日内提出反诉。如果申诉人同时申请临时禁令,被告必须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情况复杂的,被告必须在20日内提交)。

反诉的内容包括被告签署的誓词,律师、代理人和申诉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被告必须对起诉状中的指控一一作答,并有证据支持。一般反驳专利侵权的指控,需要说明产品不受本专利保护或者本专利不合法,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调解

调查开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调解。请求调解的一方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声明您已经收到了调查期间交付的相关文件。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决定调解的程度和范围。

四。简易程序和调查的终止

(1)简易程序

申诉人的律师或支持申诉人的其他代表应在调查开始后20天内申请简易裁决,被告应在调查开始后随时申请简易裁决,但不得迟于确定开庭前30天。

被告收到简易判决通知书后,应在10天内提交答辩书。行政法官应根据其职权或任何一方的申请进行口头辩论,并要求提交辩论提纲或备忘录。支持或反驳的陈述要有证据支持,宣誓人要明确表示自己有能力证明陈述的内容。行政法官允许对陈述进行补充。如果反对简易程序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实质证据需要举行听证进行实质性质证,行政法官仍可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决定,或要求对方提供进一步证据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2)调查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调查终止:

1,投诉人撤诉;

2.双方达成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仲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做出裁决,并将裁决和双方的协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如果双方之间的协议包含保密信息,应同时提交非保密协议的摘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通过权衡该协议是否会影响美国公共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决。如果调查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而终止,被告不构成侵权。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认可行政法官的裁决,双方都不受协议约束。

五.缺席裁决

在以下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单方面证据做出裁决:

(1)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和方式内提交答辩意见的,行政法官可以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定;

(2)投诉人申请或行政法官依职权发布命令,要求被告解释理由。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的,行政法官可以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定;

(3)如果被告滥用程序,在调查期间不予合作。投诉人提出申请或行政法官依职权发布命令,并根据单方面证据做出裁决;

(4)被告缺席应视为放弃应诉权和调查期间的答辩权。行政法官可以缺席裁决。

当被告缺席或被视为缺席时,投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被告采取直接措施。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申请理由正确,将发布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时发布排除令和停止令;考虑到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利益等因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能不会发布禁令。

不及物动词协议解决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和非知识产权案件有不同的协议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协议来解决纠纷。在签署许可协议后,双方还需要签署一份协议,并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声明就调查的实质内容没有其他协议。政府律师评估协议,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定,说明是否可以根据协议终止调查。之后,行政法官将初裁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非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非知识产权案件,双方可以通过签署同意令来解决争议。原告、被告和政府律师* * *都向行政法官提出了同意令的请求。申请必须在听证开始前提出,行政法官可根据情况允许延期。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并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解释初裁,利害关系方应在10天内对初裁提出意见。

在决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考虑公共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以及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认同意令,调查将继续进行。

七。临时禁令

投诉人可以随时申请临时禁令,但必须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决之前。如果投诉人在提交诉状时也提出了临时禁令的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收到投诉人申请后的3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驳回临时禁令不影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否立案的决定。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理由认为申诉人的指控是初步的,如果不首先采取措施,将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立即和严重的损害,它可以发布临时禁令。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申诉方申请临时禁令的依据不充分,采取临时禁令会对被申诉方造成较大伤害,就会要求申诉方在发布临时禁令前提供担保。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最终裁决中裁定被告没有侵犯美国的知识产权,原告支付的现金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赔偿给被告。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接受临时禁令的申请,将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行政法官。根据法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90天内对临时禁令做出最终裁决,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150天。初步裁定由行政法官在收到申请后70天内作出,复杂案件延长至120天。日期包括节假日和周日。如果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是节假日或周日,则顺延至节假日或周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定后,临时禁令的初步裁定如果不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将自动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在临时禁令期间,进口商若想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在美国金融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保证金的数额必须足以抵消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在确定保证金金额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利用投诉人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与涉案产品的到岸价之间的差额。

八。核实和听证

(1)验证

查证方式:包括证言、讯问、出示证件、要求进入、传唤等。

验证范围:(1)物证、书证: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征、存放、条件、存放地点;(2)证人:包括该人的身份和地址;(3)违反美国关税法的补救措施;(4)核实被告提交的适当担保。

(2)听证

通常在开庭前举行预审,以便当事人简化和澄清问题,确定听证范围,确定是否应修改请求,审查事实和文件,考虑修改抗辩的必要性和意愿,法律规定和采纳的事实和内容,核实和提供证据的时间,交换证人信息和证据。在预审时,双方还确定专家和经济技术证人的人数。预审时还宣布了证人的姓名。初步听证后,行政法官发布初步听证令,说明初步听证的结果。

听证会的目的是使行政法官能够接受证据,听取辩论,并决定所涉产品是否违反第337条。听证会上,谁主张谁举证。投诉人应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每一方都需要被适当地告知、询问、提供证据、反对、感动和辩论。调查期间举行的所有听证会都是公开的,除非行政法官发出指示。听证会需要很长时间,通常是两周左右。除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指令,负责该案的行政法官负责整个听证会。任何一方都应对自己的陈述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真实性的证据将被接受。

九。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定和审议

(一)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

目标调查期结束前三个月(最长调查期超过15个月前四个月),行政法官将做出初裁,并将初裁及相关建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行政法官还对以下动议作出了初步裁决:修正辩护、确定缺席、简易程序、调解、终止或中止调查、没收或退还被告的保证金、确定超过65,438+05个月的目标期限以及没收或退还申诉人的临时措施。对上述动议的初裁还应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

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

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这一裁决被视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除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在45天内建议重新考虑该裁决。双方还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考虑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

行政法官提出了初步裁决,该裁决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这一裁决被视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除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建议在30天内重新考虑该裁决。双方还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重新考虑行政法官对该动议做出的初步裁决。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复议,应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后10天内提出。对动议初步裁定申请进行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法官初步裁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议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依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政策不一致。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提起反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初裁送达当事人后45天内(议案初裁送达当事人后30天内)决定批准或驳回申请。

只要有一个成员支持对初裁进行复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启动复审程序。在明显错误或滥用法律或程序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

X.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后的程序

(一)美国总统的政策回顾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审议后决定被申请人没有违反337条款,那么该裁决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审议后认定被告违反了337条款,该裁决将在美国总统的政策审查期到期时生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后,向总统提交终裁及相关建议。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裁决后60天内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其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将在美国总统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批准裁决之日生效;如果美国总统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后60天内没有否决该决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应在作出最终裁决之日起第60天生效。

(2)复议和司法审查

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后14天内,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复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确认、撤销或者修改终裁。

如果当事人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不满,可以在60天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直接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两个标准。对于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决定所有法律问题,并解释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是任意的、滥用的和非法的。在事实问题上,只有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实质性证据”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才能推翻其裁决。如果一方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他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XI。救济措施

根据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实施以下救济措施:有限排除令、临时有限排除令、一般排除令、停止令和临时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个或多个被告的产品进入美国,这是专门发给被判侵权的被告的;“一般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别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无论其是否是被告,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不能证明其产品不侵权,所有侵权产品均被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告的产品不得出口到美国,也不得在美国进行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转让。“禁止令”适用于被告的股东、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经销商和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企业,以及被告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停止令”不仅针对被告已经完成的侵权行为,还包括被告未来在美国市场的销售。

如果调查认定被告侵权成立或违反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告产品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影响、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以及美国消费者,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这种产品不应被排除进入美国,它可以选择不采取行动。除了排除令和停止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诉方停止或停止从事不正当竞争,还可以发布临时停止或排除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下令扣押和没收违反337条款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扣押和没收只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①受管制产品的所有者、进口商或代理人之前试图进入美国市场;②该产品曾因发布禁止令而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3)根据禁止令,美国财政部已向受控产品的权利人、进口商或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包括禁止令和被控产品如违反规定进入美国市场将不被接受的声明。

违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有关当事人每天将面临654.38+万美元/天的罚款或相当于其非法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国内价值两倍的民事处罚,并在两种处罚方式中选择处罚金额较高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