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整治涉房虚假诉讼探索构建“黑名单”制度
4年查处虚假诉讼1.23万件。
为逃避对冯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其前配偶高持虚假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与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10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自201165438年10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数量、定罪人数、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人数逐年上升。2017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00件。虽然加大了查处力度,但由于虚假诉讼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新的特点,识别和认定虚假诉讼非常重要。
对此,《意见》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虚假诉讼,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了“标尺”;总结虚假诉讼的八大特征,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南;列举了十种常见的虚假诉讼,为虚假诉讼的整治指明了重点;并构建了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虚假诉讼纠正机制。
根据《意见》,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也属于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对象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关注房屋销售等重点领域。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诉讼、劳动争议、离婚及财产分析纠纷、离婚案件一方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及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涉及拆迁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住房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控制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都容易发生虚假诉讼。对此,《意见》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事实上,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规避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一些房东的房产被限制买卖,所以卖不出去,买家因为没有购房资格也不能买,于是就衍生出了二手房交易的“灰色地带”。有人通过虚构债务纠纷、购房者起诉房东等方式,使这类房屋进入司法拍卖,进而绕过限售、限购政策的限制,实现房屋交易。“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诉讼的要求,也违背了‘房住不炒’的精神,自然要严格控制。”严跃进说,“一些中介自以为找到了规避购房政策的办法,然后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最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基于这一现象,针对房地产领域,《意见》明确,应当严格审查合同效力,以逃避债务、逃避执行、非法获取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为非法目的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加不动产司法拍卖的,应当认定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虚假诉讼对法律尊严的漠视,影响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相关当事人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严复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当事人必须善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可以说是反对虚假诉讼的原则性规定。狭义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的虚假诉讼还包括单方伪造证据、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的案件。纵观审判实践,虚假诉讼更像是广义上的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何小荣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公开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时期虚假诉讼的特点,先后出台了《关于严格审查房地产调控政策下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关于制定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力度的意见》, 并出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法院积极有序开展虚假诉讼整治。
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意见》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了总体从严、重点打击、刑民协调三项要求,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在“建立、审理、执行”过程中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虚假诉讼人员名单,积极探索信用惩戒机制,努力与征信机构信息库对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惩戒提高虚假诉讼人员的违法成本。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的空间,实现虚假诉讼的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