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品牌恶意抢注有什么回应?
一、品牌恶意抢注的应对措施?1.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争议。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中国注册时间的证据。例如,发票、采购订单、广告手册等。商标注册前就和品牌一起写的。而且,这个外国品牌在国内外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争端胜诉的可能性很小,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2.向商标局提出三年内不使用该国注册商标。前提:国内商标注册三年,三年内未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后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三年未使用为由予以撤销。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的,将被撤销。3.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相似。至于不用商标知名度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同样可以取得不错的销量。商标不一定要和商号相对应。4.如果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而商标必须在中国使用,就必须高价转让回来。二、商标抢注有哪些形式?(1)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我国《商标法》没有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任何专用权。未经注册而使用商标的,使用者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申请先予注册。只有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和使用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对较早使用的申请人予以照顾,使其能够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不能限制他人申请注册,也不能违反先申请后注册的原则。(2)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但不能在注册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这就可能导致甲方在c国注册B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A,如果甲方未能在D国注册同样的申请,就可能出现乙方在B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A商标或与A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先于甲方在D国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的情况。虽然这种先占商标注册看似道德上值得商榷,但法律上的注册并没有错。过去,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相对薄弱,其在中国拥有的、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或良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家或地区预先注册,导致中国经营者无法在该国家或地区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高昂代价取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其他人不得不另起“炉灶”。我在经济利益上受到了损失,但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将国外驰名商标先在国内注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3)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他人预注册后,该驰名商标原所有人的专用权能否在该国家或者地区得到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机关依据本国法律的认定。如果他人的抢先注册是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失去其管辖范围内商标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你认为注册不当,你可以得到保护。(四)其他在先权利的抢先登记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矛盾是权利冲突。一些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空白,将他人已经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恶意注册为商标。在现代经济市场和社会环境中,商标几乎已经成为企业立足于消费者心中的第一形象。从客观角度来看,很多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商标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申请注册,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正是因为这种想法,品牌恶意抢注层出不穷,目前行之有效的对策就是以上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