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有哪些项目必须标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完整、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
(1)食品的名称;
(2)配料清单;
(3)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储存条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标准代码;
(9)营养成分表;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1)食品的名称;
(2)配料清单;
(3)净含量和规格;
(四)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储存条件;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产品标准代码;
(9)营养成分表;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