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那些都是禁语。

商标的禁止条款是确定未列出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下列标记,即不符合商标的基本标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有: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权、勋章的荣誉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表示对外国政府和军队的尊重;但上述物品均不在禁止之列,可根据相关国际协议,经外国政府同意后使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了这一内容。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并对它们表示尊重。对于上述物品,原来的规定是不允许使用的,现在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增加了例外规定。

(四)与表明实际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某些特定标志的保护,并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条件。本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

(五)同红十字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项规定显示了对这些国际团体的尊重。

(6)带有民族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原则。

(7)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标识使用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偏离真实性,欺骗公众。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一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倡导优良社会风尚,维护公众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