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理学的起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定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体质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基本规范组成。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他附属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公民权利保障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和NPC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非基本法和特别法)。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国家有关机构组织法等。一般法是NPC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特定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调整范围比基本法律小,内容更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职权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地方法律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施的需要,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法规仅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有效。
5.规程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的适用范围是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就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各种法律的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是中国法律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也是中国全国性法律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加入、签署、加入和承认的具有条约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及其他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包括公约、协定、协议、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联合声明等。).这些文件的内容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因此也是中国国内法的渊源,只是中国在缔结时宣布有保留。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之间就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件和军事等问题签署的协议。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国家名义签署的,后者是以政府名义签署的。注:我国和我国政府一旦与外国或外国政府签订了条约或协定,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对国内机关、组织和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9.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类型(1)判例所谓判例,是指那些预先存在的、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判决实例。(2)习惯习惯和法律一样,都是人在社会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3)法理学所谓法理学,+是指正义的普遍概念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