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购进的货物可视为自产货物,退税条件如下

法律分析: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有两类符合退税条件:1:列明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可直接免退税,表明生产企业为财税201239号附件5所列74家企业;另一种是一般生产企业,通常要出口自己的商品才能获得退税。但如果部分购买的商品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也可以按照免征额获得退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生产企业出口采购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外国投资者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自己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采购并出口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相符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护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和附件;

(二)不经本企业加工或装配,出口后可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形成成套产品。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或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