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视同自产如何处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采购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者外国投资者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自己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采购并出口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相符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护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和附件;
(二)不经本企业加工或装配,出口后可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形成成套产品。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或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执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或者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进一步加工回收利用;
(2)出口给进口自己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垫辅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