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书法作品做商标怎么样?
1.如何认定著作权属于侵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原告作品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著作权即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著作权有效的作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要原创;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再现。只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以下两个标准可以适用于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一是“接触”,即接触上一部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在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中相应的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定原、被告作品是否有实质相似性方面也有成功案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肯定了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的实质相似性,从而判定被告没有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作品使用,那么就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方式。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使用方式”的不同含义。比如专利法中提到的“实施”,即向行业申请专利,按照说明书制造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相比之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通过印刷、临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品。当一个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不同角度的保护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实施”和“复制”,它们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至于“复制”这种最常见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建造、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因此,在我国,以三维形式复制平面作品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第二,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非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复制品的利润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减少发行数量的,应当根据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作品种类、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确定。(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应当计入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