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开始接受商标相似。 我国《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驳回。”因此,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如果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会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