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与禁止权的关系

优先使用权

1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

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近似。

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4事先使用必须是善意的。

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根据商标立法的目的和法定程序,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1)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2)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1.商标权是国家承认的权利;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有权受理、审批商标权。

2.商标权具有排他性。也被称为排他性或垄断。

3.商标权是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批准的商标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无效。

4.商标权具有时效性。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所有人若想继续使用并获得保护,必须在期满前半年内办理相关续展手续并缴纳费用。商标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在我国,主张优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应使用商标。

2.享受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规定了享有优先权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就失去了机会。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优先权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其商品展出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认证;展示他们商品的国际展览会在中国举行。超过三个月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