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建筑设计作品?
纵观建筑设计领域的法律保护现状,相关法律、案例判决和理论研究较少,仍是知识产权中最薄弱的环节。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确认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但《商标法》和《专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鉴于明确建筑设计作品的保护方法是保护权利的前提,有必要对建筑设计作品中的权利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当前国家大力提倡创新,完善建筑设计作品的法律保护是激发创新的重要保障,值得社会和学者关注。
一,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的视角
有版权的建筑设计作品不仅要有功能性,还要经过人类劳动后具有一定的原创审美价值。刘春田教授指出“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列为保护对象,但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并未延伸至工程和产品本身”,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保护的建筑作品是已建成的建筑物。世界上的做法与中国大不相同。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草图、模型作品也属于建筑作品”。在谈到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时,王千教授还指出,按照施工图建造建筑作品的行为是复制著作权的行为。即在图纸和建筑的独创性基础上,建筑设计图纸上的著作权有两种:一种是图纸本身的著作权;二是设计图纸所指建筑的著作权。
有学者认为,工业设计图纸和模型,以及建筑和实物产品,虽然最终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同构关系,使得图纸、模型和实物能够相互转化和表达。它们都是工业设计师的智力成果,当然应该受到同等保护。但是,上述结论是建立在偷换概念的基础上的。在数理逻辑中,因为A = B and B = C,所以A=C是公认的定理,但在法律逻辑中不一定成立。的确,建筑和建筑设计图纸是作者同一思想感情的两种原创表达,构成了一一对应,但永远不可能等同,因为版权保护的是已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创意,创意和作品是分离的。当以图纸形式表达时,版权保护只能限于图纸,因为建筑作品尚未完成。
虽然建筑设计图最终可能成为真正的建筑作品,但也只是可能。我们不能保证根据建筑设计图纸建造的建筑工程与图纸上绘制的工程完全一致。由于现实条件的影响,我们不能保证建筑图纸上的作品在实践中会实现,因为在实践中修改设计图纸是很常见的。其次,如果将建筑设计图纸与建筑本身混为一谈,很容易无缘无故地给图纸附加除图纸权利之外的权利,因为建筑设计图纸的表达毕竟比较抽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建筑设计图纸著作权的审查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对于保护建筑设计图纸作者的权利来说风险极大,而且分两个方面来审查一张设计图纸的独创性和审美价值也不会混淆。另外,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如果作者只是创作建筑设计图纸并发布,而从未真正用于施工,如果我们还对其进行保护,就会形成垄断,限制他人的竞争,合理的利益得不到利用,这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损害。
二、商标法视角下的建筑设计作品
2001我国《商标法》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那么在建筑设计作品中有可能实现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识别功能。如果建筑设计作品能够与其他建筑设计作品区分开来,就可以申请成为商标。早在1937号,第六巡回法庭就在WhiteTowerSystem,Inc Company (Inc .)诉white castles System of Eating Houses corp .一案中指出,被告为了搭原告的“便车”,利用他人商标的商誉获取利益,在同一地理区域使用白色城堡模型,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美国的许多建筑都被注册为商标,如麦当劳大厦、花旗集团大厦、洛克菲勒广场、帝国大厦等。,但都注册为服务商标。将建筑设计作品注册为商品商标是否可行?在2017最新发布的《商标审查试行标准》中规定,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包括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带有“凹槽”的巧克力,是将产品本身的立体形状作为立体商标的首例。中国法院还将一个立体商标判给了Zippo公司拥有的一个打火机(见图1)。在艾默生电气公司“三叶草”立体商标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商标与产品完全重叠,虽然原则上不具备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明显特征,但能够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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