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名称权案例分析
从2000年5月开始,“龚辉牌”工业缝纫机出现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云南、重庆等地。缝纫机的外包装和宣传资料上赫然印着上海海凌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样。产品的宣传资料和说明书与上海龚辉缝纫机三厂几乎一样,但价格比“龚辉厂”的产品低。
2000年9月,浙江义乌某公司“海凌”缝纫机经销商致函“惠厂”,反映有客户要求购买“上海海凌公司”生产的“龚辉”工业缝纫机,与“惠厂”生产的“海凌”混淆,影响销售。
65438+2月,江苏常州某缝纫设备公司,“海凌”缝纫机经销商致函“惠厂”,称常州市场上出现了海凌公司生产的“龚辉”缝纫机。
2001年3月,浙江义乌某缝烫设备公司致函惠厂。由于海陵公司生产的“龚辉牌”缝纫机质量低劣,顾客难以辨别真伪,不敢购买带有“海陵”字样的缝纫机。
……
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海菱牌缝纫机的拥有者上海龚辉缝纫机三厂诉生产龚辉牌缝纫机的上海海菱缝纫机公司。这起历时一年半的反不正当竞争案,在国内商界和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
这个案子在工商局拖了一年。
经查,以经营工业缝纫设备为主的浙江省东阳市华联服装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灵木。1998华联服装有限公司申请“龚辉”商标;1999 65438+2月获批报名;2000年4月,张凌木在上海闸北区注册成立了上海海凌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在企业名称中,致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解或者误认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据此,“惠厂”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停止“海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后,经上海市、区工商局反复研究,给“惠厂”的官方答复是,此案不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能解决的。因为《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概括性的,在具体实施中不能与其他国家法律相抵触,所以只好诉诸法院。
法官去浙江保全证据,丢了。
2001 12 1,会昌邀请专门从事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朱妙春律师,以恶意交叉使用著名企业的商标、商号误导消费者从事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海陵公司等企业,要求张灵木撤销企业名称海陵和商标名称龚辉。
26日,上海市二中院法官前往东阳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因对方拒绝在扣押清单上签字,无法保全证据。然后,法官去银行冻结了华联服装公司的资金1,654,38+0,000元。
受理撤销“龚辉”商标的申请
律师于2002年6月5438+10月3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龚辉”商标申请。文章称,商标注册人华谊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将申请人的商号“龚辉”注册为商标,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华谊公司与申请人有过多次经济往来,对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十分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授权撤销“龚辉”商标申请。
2003年3月9日,东阳华联华艺公司回复:我公司历年被市政府评为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龚辉”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由我公司长期使用,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专家:迷茫和困惑增加。
2002年2月27日,一审开庭。被告“海凌公司”辩称,其是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其企业名称“海凌”与海凌缝纫机商标相同,纯属巧合,且“龚辉”商标的使用是经注册人东阳市华联服装有限公司批准的,案件正在工商部门处理,不应同时由法院审理。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王希林教授对本案的评价是:商标和企业名称是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的最重要的区分标志,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象征,有助于消费者在日益丰富的市场中区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别由《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保护。就其获得权利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可谓“不侵权”。原告“龚辉三厂”对“龚辉”和“海陵”两个驰名商业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实施市场竞争行为时,将“海陵”和“龚辉”两个信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展示。这种行为比单独使用“海凌”或“龚辉”更容易混淆和混淆,明显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禁止。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40万元
2003年4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对比,原告与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基本相同。被告华谊公司曾向原告汇昌购买原告的产品。作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基于双方有业务往来的事实,华谊公司应当知道原告的“龚辉”商标名称和“海凌”注册商标。本案中,华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与原告注册商标同名的商标“龚辉”,其法人成立与原告注册商标同名的海陵公司,并将其商标“龚辉”许可给被告海陵公司使用,从而形成两被告分别以同名“龚辉”和“海陵”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宣传品。因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对原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缝纫机以及印刷发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上使用“海凌”名称和“龚辉”商标,并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