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规范Xi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i名牌产品是指经Xi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农产品、本市生产的工业品和本市经营的服务产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Xi名牌产品的申报、认定、复评和管理活动。第四条Xi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综合评价、科学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Xi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委员会),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统筹协调和相关工作。市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企业代表和消费者组成。第六条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Xi名牌产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Xi名牌产品的申报和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以申报Xi名牌产品: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三)内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标准、计量、环境等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水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质量水平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服务业产品标准体系完善,居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品已连续稳定生产或运行三年并经检验(检测)合格;

(6)申请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社会广泛赞誉。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i名牌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境责任事故,或被查实有重大质量投诉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内因产品质量(服务)下降,单位发展趋势下降或经营亏损;

(四)近三年内产品(服务)被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五)除服务产品外,产品未取得注册商标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九条申报Xi名牌产品,申请人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Xi名牌产品申请表》;

(二)注册商标证明;

(三)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申请人及申报产品的介绍;

(五)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明;

(6)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连续三年出具的有效检验(检测)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第十一条通过评审的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综合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综合评价的标准和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市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公示情况确定Xi名牌产品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Xi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要保留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按照当年市评选委员会的申报要求申请复评。重新评估后,有效期延长三年;未申请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三章奖励和支持第十四条新认定的Xi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Xi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Xi名牌产品称号,并通过复评的产品,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颁发奖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