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法律意义

“商标的意义一般是相对于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这个道理不言而喻。”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显著,不能抽象地去做,应该考虑它打算附加的商品或服务。标志的概念或意义不能与被标记的对象即商品或服务有直接联系,或者只有很小的或间接的联系。同时,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显著的主体不是商标局的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当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将一个logo认定为商标时,意义重大。普通消费者通常会把logo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不会去看logo的细节。他或她具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和合理的谨慎程度,并且注意程度会随着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而变化。商标制度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完全取决于特定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

显著性是有度的,任何符合显著性最低要求的标记,即具有固有的显著性,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的突出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个标准。所以,一般来说,只要某个标志没有明显的缺陷,就可以推断出其意义。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归谬法,即排除一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中关于显著性的规定大多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记排除在商标保护之外。就学术研究而言,“要从正面明确界定一个显著性商标的构成并不容易,而要从背面进行分析,这样会更有助于确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素。”意义是动态变化的。一个不显著的标记,可能因为长期使用而显著。相反,一个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会因为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意义。这就涉及到获得显著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