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受企业聘请,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专业人员。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就是被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第五条企业设立企业法律事务代理机构的,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没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专职独立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未取得职业资格在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者评定取得。第六条大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负责。

没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负责。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审查;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标投标和企业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遴选、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上述职责,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上述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法律意见书、起草的法律文件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在其章程中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