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礼物的法律规定

法律是有的。《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一服务和补偿。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物的赠与通常被理解为无偿赠与。因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经济利益上得不到纯粹的利益,而受赠人获得纯粹的利益,从价值平衡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百五十七条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且依法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和依法不可撤销的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未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捐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依照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捐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证没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二)对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