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废除犯罪既遂证据?

犯罪证据归入诉讼卷宗,不因罪犯服刑期满而销毁。有期徒刑的证据一般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保存60年,至少保存30年,但不宜保存15年,如血衣、凶器等。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人民法院诉讼案卷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4 65438+10月4日)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政府档案工作规定》精神,参照相关法律,结合人民法院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和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执行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诉讼卷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应该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和历史、实际利用价值等方面,全面、细致地评估每一个案例的作用,划定其保存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需要长期利用的诉讼档案均列为永久保管。凡需要长期查阅和利用的诉讼卷宗,均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阅和使用的诉讼卷宗,均列为短期保管30年。

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期限表办理。

(1984 65438+10月4日)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政府档案工作规定》精神,参照相关法律,结合人民法院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和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执行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诉讼卷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应该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和历史、实际利用价值等方面,全面、细致地评估每一个案例的作用,划定其保存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需要长期利用的诉讼档案均列为永久保管。凡需要长期查阅和利用的诉讼卷宗,均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阅和使用的诉讼卷宗,均列为短期保管30年。

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和物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案件结案后,除应当返还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外,凡需要附卷保存的,保存时间与案卷中规定的相同。刑事案件中不宜长期保存的证据(如血衣、凶器等),应按最高人民法院(64)法77号《关于刑事案件证据保全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15”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诉讼案卷保管期限表(1984 1.4)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和领水的案件;

2.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或者勾结外国,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三)领导或者指使、引诱、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人民警察、民兵投敌或者叛变的;

4.严重投敌或大规模叛乱的情况;

5.聚众抢劫监狱或者组织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6.盗窃、刺探、提供情报、向敌人提供物资的案件;

7.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历史特务案件;

8.反革命集团案件;

9 .组织和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坏案件;

11.劫持船只、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杀人案件;

13.叛徒、战犯和托洛茨基分子的案件;

14.欺侮地主、土匪、流氓、反动派头目,罪行严重的案件;

15.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在国内外和本辖区有影响的案件;

16.重大政治诈骗案件;

17.非法越国(边)境重大案件;

18.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案件;

19.伪造、盗窃、抢劫和非法销毁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

纵火、爆炸、突水、中毒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20起;

21.损坏车辆、设备、电力设备和通信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

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22起;

23起非法制造、抢夺、盗窃、持有枪支弹药大案要案;

24 .贪污、渎职、行贿、受贿、习惯性盗窃、欺骗、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等严重案件;

走私、贩私、倒卖集团案件25起;

伪造、出售国家货币、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案件26起;

27起重大偷税、抗税案件;

2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案件;

29起盗伐、滥伐林木大案;

30 .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31.对诬告陷害、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进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倒卖金银、外币,盗窃、贩卖或者故意毁坏珍贵文物,制造、贩卖毒品的大案32件;

33.拐卖人口、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私设妓院、解放初期取缔妓院,都是因为皮条客严重虐待妓女而被判刑的,可以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

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强奸幼女案34起;

35.严重残疾和虐待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案件;

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36起;

扰乱社会秩序、聚众闹事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37起;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案件38起;

司法干部渎职案件39件;

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民族宗教案件40件;

41.党、政、军、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的县、团以上干部犯罪;

42.工矿企业、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副总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校长的刑事案件;

43.省、市、自治区的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和叛乱分子中的知名人士犯罪;

省、市、自治区以上人大代表、CPPCC委员刑事案件44件;

45.省、市、自治区以上英雄模范人物刑事案件;

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的46件;

47.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影响较大的案件(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肃清反革命、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反右、四清);

48.“文革”期间,是地区“打砸抢”大案;

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表现政策的大案49件;

50.大赦案件;

51.敌伪农民上缴财物的案件;

52.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先例并批准类推的案件;

53.经过审查筛选,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

54.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判处刑罚的案件;

55.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的疑难案件,经核准后宣判的;

反革命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刑事罪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56件;

5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长期储存:

1.反革命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包括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者只有反革命身份不作为反革命处罚);

2.一般政治骗子案件;

3.一般越国(边)境案件;

4.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案件;

一般制造、抢夺、盗窃、持有枪支弹药案件5起;

一般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6起;

假冒商标、违反国家垄断法案件7起;

贩卖金银、外币、运输贩卖文物、制造、贩卖、买卖毒品案8起;

9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案;

10.非法捕鱼和狩猎案件;

11.破坏选举的案件;

12.一般强奸妇女和强奸幼女的案件;

13.一般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

14.一般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15.赌博情节严重的案件;

16.制造、销售假药、淫秽书籍、淫秽绘画、淫秽音像案件;

17.神和女巫的谣言和欺诈案件;

18.一般种族和宗教案件;

19.一般报复和诬告陷害案件;

一般贪污、渎职、受贿、习惯性欺骗、习惯性盗窃、偷税漏税、抗税放高利贷20起;

21.省、市、自治区县(市、区)以上人大代表、CPPCC委员犯罪案件;

22.普通神职人员犯罪案件;

23.建国以来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肃清反革命、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反右、四清);

24.被告人处理财产在逃的案件;

25.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但上述各条除外;

2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托管:

1.走私、贿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赌博、打架斗殴、伤害、侵占、盗伐林木、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案件;

虐待、遗弃、干涉婚姻家庭案件2起;

3.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

一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交通事故、过失伤害案件4起;

5 .一般伪造文件、证件或私刻印章的案件;

6 .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免刑、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 .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执行案件需要十五年以上的;

8.因未决罪犯死亡而终止审判的案件;

9.受其他单位委托执行并发回重新调查、移送、撤销、终结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卷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管理、土地、山岭、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

2.重大继承纠纷案件;

3 .劳动争议、破产还债、打地基权、房纤(经纪人)纠纷等反映一定社会历史状况的代表性案例;

4.诉讼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5 .涉及面广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6.与加工订货、统购统销、私房装修有关的重大案件;

7.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中的职务相当于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民事案件;

9.一方为本省、市、自治区的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军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一方是全国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或者CPPCC委员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国或者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

15.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缺席判决的案件;

16.实施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例;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长期储存:

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

2.重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财产分割和继承纠纷的一般案件;

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

5.疑难离婚和涉及子女财产的离婚案件;

6 .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扶养生活费的案件;

7 .根据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重复案件的;

8.处理无主财产案件、无遗产财产案件和银行索赔破箱案件;

9.公证案件中,财产寄存保管、主张保留证据、离婚婚姻公证、执行许可、委托、合同、契约、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等案件;

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托管:

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共物品返还纠纷案件;

2 .一般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简单分析和继承);

3.一般离婚案件;

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4件;

5 .房屋出租、转让、公房查封、修缮纠纷;

6 .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

7 .调解、撤诉、终止和移交其他单位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刑事和民事申诉(来信、来访)档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调查或者调查后作出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2.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经直接调查或者调查后,移送第一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或者再审,上诉案件改判或者宣告无罪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长期储存:

1.上级人民法院调查或者审查后,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

2.当事人长期不服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

3.一时难以查清事实,没有结果的申诉案件也难以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卷宗可以短期保存:

1.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来信或判决书直接答复当事人已送达的上诉案件;

2 .向下级人民法院转送已经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案件,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