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英语谈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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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指国家之间的调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其他国家的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关系;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往来的日益增多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增加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的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大量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并以国家间条约的形式出现。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的。

概念和范围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内外有不同的学说。一般来说,它们可以分为两类: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一般是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超越国界、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关于交易和交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无论交易和交换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如国家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没有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一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们打破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和相互渗透。这个学派的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注重从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融合的角度来研究实务法律问题,对于实务法律工作者来说更为实用。

从广义的概念来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2)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包括有关销售、运输和货物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3)国内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如关税法律法规、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外汇管制法律法规、质量和包装标准等。④有关外国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投资的组织和清算、投资的待遇、保护和担保(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⑤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关于国际贸易体系、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和国际机构投资体系的法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商品协定等法律。这些法律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和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税收管辖范围和解决双重征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国际贸易和经济交易中涉及的一切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法问题(如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这个学派更注重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研究。按照狭义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私人对外投资法律制度。(3)国际机构投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法及其资金来源和运作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法关于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国际货币体系法》涉及以下问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行为规则、其实施和改革,以及区域货币体系。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体现的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削减关税、禁止数量配额制度、防止出口贸易竞争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所涉及的原则、保障措施制度和豁免实施某项原则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者协会、综合商品方案、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互惠优惠原则、禁止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的国际行为守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秩序密切相关。其实两者密不可分,前者为后者服务。国际经济秩序至少包含两层含义,即各国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所认同的价值体系,即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体系。②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结构,又称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从这个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可以说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即指导国际经济秩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的法律体现。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今天国际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的经济秩序。其核心内容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建立的体系,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种国际经济秩序和为其服务的国际经济法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济和国际贸易增长发挥了作用,但却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南北贫富差距的扩大。因此,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观点和内容体现在1974年第六届联合国特别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同年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第七届联合国特别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和1980年联合国大会。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是指在当今世界经济环境下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见国际发展法),调整和改变反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现有国际经济结构。根据65438年至0976年在科伦坡举行的不结盟国家第五次首脑会议的宣言,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建立基于正义、合作和尊重人类尊严的平衡。国际经济新秩序涉及的具体问题主要包括:国际援助问题、国际贸易问题、国际货币金融问题、产业问题、技术转让和商业惯例问题。(/view/42501.htm)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在国际上民法和商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解决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因为涉外因素又叫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被称为私法,故名国际私法。因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法律术语称为民法冲突或民法冲突,或法律冲突或法律冲突,所以这个部门法长期以来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冲突法。1834年,美国法学家J. Storey首创了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冲突的同义词。随后,德语和法语以及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它被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适用的法律,所以也叫准据法。

历史1841德国学者谢夫诺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这个名字在中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广泛使用。

国际私法概念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有外来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涉外的民事关系会发生冲突。

条件主要包括:

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诉讼涉案财产在外国,或者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各国民事法律互不相同,比如法定结婚年龄、继承人继承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

③在一定范围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和许多外国签订了条约,给予对方注册商标和保护商标的权利。在执行这类条约时,有时会出现法人是否是对方国家法人的问题,即法人的国籍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律不一致。欧洲大陆国家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办事处所在国为本国。按照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法人成立的国家是其本国,换句话说,法人如果按照该国法律成立,就具有该国国籍。我国商标注册机关为了决定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国际私法主要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则,即国际私法规则,称之为冲突规则,因为这类法律规则的作用是解决各国法律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述例子的冲突规则是法人的国籍适用于该法人的国内法。一个国家的这些冲突规则的总和构成了该国的国际私法。因此,从法律渊源(见法律)来看,冲突规则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只有少数来自国际条约。

在西方国家,国际私法最早的立法是1756的《巴伐利亚民法典》。此后,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逐渐增多,一些国家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1804;有的国家在民事执法法中规定,如德国民事执法法1896;有的国家将其制定为单行法,如原民主德国1975《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关系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有些国家将其散见于一些单独的单行法中,如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国际私法立法。国际私法立法有由简单走向复杂的趋势。例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1963载有68条,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载有200条。除了立法之外,普通法系的国际私法案例也日益增多。即使在欧洲大陆法系,由判例法构成的习惯法也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法国法院的判例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私法体系。

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也称为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第十六届1988制定了32个公约。1928年拉美一些国家在哈瓦那缔结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包含437条,是一部非常完备的国际私法法典。此外,拉美国家还在1940年缔结了《蒙得维的亚国际私法公约》。有国际私法条款的双边条约较多。

由于国际私法尚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一些规则尚未定型,有时国际私法理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国际私法是适用的法律。国际私法是民法的准据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是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国内法是实体法,国际私法中“法人的国籍适用于该法人的国内法”的规则是准据法而非实体法。

根据冲突规则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在上述案例中,法人国籍被称为联系的对象,将案件确定为法人国籍的问题被称为定性,法人国籍是联系的基础。国际私法的适用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首先通过定性分析确定联系的对象,然后根据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法律作为判断的依据。由于相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采用的连接基础不同,有时会出现反致和反致。

中国的国际私法从唐朝开始就因为食人族、波斯人等外国人在中国频繁交易。651年(唐永辉二年),在《永辉法》中规定“凡犯同类罪之外族,应依此习惯法;那些互相犯罪的人是符合法律理论的。法律是唐朝的法律,也就是朝廷的法律。因为唐代没有明确区分刑与人,所以这一规定既是国际刑法的规定,也是国际私法的规定。唐朝以后,历代王朝主要采取闭关锁国政策,国际私法直到清末才得以发展。北洋政府1918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属人法、亲属法、继承法应采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原则,但由于帝国主义国家的领事裁判权,适用的机会并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些国际私法法规,缔结了相关条约。按照内务部1951的规定,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之间在中国境内的婚姻,适用中国法,即婚姻登记地法。1960《中捷领事条约》规定,领事可以根据派遣国的授权,为派遣国双方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但并不免除当事人或相关方在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商标相互注册和保护协定都规定,这种注册和保护受本国法律管辖。近年来,中国与法国等许多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为了解决国际贸易和海事纠纷,中国已经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见《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一节,对涉外民事程序作出专门规定。(/view/10238.htm)

参考资料:

/view/42501 . htm/view/10238 . htm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些西方国家传统上称民法和商法为私法。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国际私法。

自然: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仍有争议,主要表现为:

(1)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1.国际法理论

国际法学院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也称“世界主义学派”或“普遍主义学派”。

2.国内法规定

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国内法,持这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丁、德国的沃尔夫、F的卡恩、英国的黛西、G.C .的切希尔、P.M .的北、英国的莫里斯。

3.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不属于任何法律部门。这种观点的代表是齐特尔曼。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还是强制性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一般理解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系统地制定书面冲突法受到了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理论”的极大影响。

在欧洲,巴伐利亚法典1756和普鲁士法典1794是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法典。

19年底出现了以单行法规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代表性的例子有德国民法实施法1896和日本法1898。

第二节国际私法理论的历史

自14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以各种理论形态出现,如“法律的差异”、“国际礼让”、“法律关系的所在地”、“既得权利”、“当地法”等。

一、意大利的法律差异理论[暗记]

巴托鲁斯是意大利法律区分理论的代表。[记忆]

二、法国法律差异理论

法国法律差异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和达金特·赖。

[记忆]

第三,荷兰的国际礼让理论

荷兰法律区分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乌尔里希·胡贝尔,他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记忆]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并受其臣民的约束,但在其领土范围之外则无效;

2、

任何居住在其领土上的人,包括永久的和临时的人,都可以被视为君主的居民;

3、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在自己的领土内实施。按照礼让,行使主权权力的人也应该让他们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保持效力。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损害后者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

胡贝尔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影响很大的观点,即既得权利观。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表示【理解】

19世纪,由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所在地理论的提出,国际私法终于被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从而使萨斯喀彻温省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既得权利理论【理解】

牛津大学法学教授黛西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了最大的贡献,并以自己的既得权利理论标志着国际私法新的里程碑。他在1896出版了《法律冲突》。

六、库克的“地方法律理论”【强记】

这一理论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在1942年出版的《法律冲突的逻辑与法理基础》一书中提出的。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提出的平等互利理论,以及国际私法在21世纪应以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观点,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北洋军阀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

受访者:匿名9-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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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 2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多法域国家中,各法域的法律适用不明确。(就像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

其次,多法域国家的所有法域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但都属于同一个国家,所以国籍是相同的(比如内地和香港都是中国国籍)。所以当交汇点指出应该使用某一国籍(如中国国籍)的法律时,这个国籍所属的国家(如中国)就可能包含几个法域,这时就会出现区际法律冲突。

最后,多重国籍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仅限于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肯定不需要考虑多重国籍的问题,与本题无关!

此外,其他连接节点也不可能产生这种冲突。(比如事物所在地法肯定不会同时位于内地和香港,最密切联系原则更不可能)

应答者:崔途-见习魔术师二级10-3 21:32。

单方冲突规范虽然操作简单,但明显不合理。双边冲突规范如何制定,关键在于隶属公式。

所谓家族模式,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种固定立法模式。常用的族公式有:

1,属人法公式

通常根据国籍、户籍、经常居住地等连接点,解决人的身份、能力、继承、婚姻等与人相关的问题。

2、事物的位置属于公式

主要解决产权问题。

3、法律制度的行为是一个公式。

以法律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解决侵权问题、婚姻问题、票据问题和行为效力问题。

4、当事人协议制度公式

主要用于合同法领域。

5.法庭所在地的公式。

传统上一般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另外也适用于一些找不到合适准据法的情况。

6.最密切联系原则

外观最新,应用范围最广,但操作难度较大的一款家庭配方。

7.船旗国法律制度的模式

强制性法律规范通常用于解决与船舶和飞机有关的问题,是法院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