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1条解读

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规范市场秩序。对《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理解是什么?给你带来相关答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解释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禁止标志的规定。

1.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可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如果没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其功能,也就不是商标。

第二,该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其目的是确保商标的可识别性。由于该条所列标记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不能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比如“茶壶”是一种茶具的俗称,作为商标使用时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这个商标分辨出茶壶是哪家公司生产的。此外,如果允许该条所列商标注册和专用,对生产类似商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获得商标显著性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的精心设计,使商标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获得公众认可,使商标显著。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商标使用后并不显著,如“两面针”牙膏和“三七”大爹丸。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使用后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给予注册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即使有些商标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也可以根据其通过使用获得的可识别性确认是否可以注册。这一规定表明,不显著的标志,如果使用后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为商标。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践,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的标记,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标志使用,而且弥补了过去不能通过使用进行注册和保护的缺陷,对加强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