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哪些?
1,叙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广泛适用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尤其是叙述性商标的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保护了生产经营者描述自己产品的自由,实质上赋予了竞争对手描述自己产品的权利。正如美国法官霍姆斯所说:“商标权只是为了防止他人将自己的商品作为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只是用来说明事实,而不是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什么要禁止它。”具体而言,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自己的名称、地址、产地等。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客观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和用途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条件通常是:第一,如果不使用商标,就无法描述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第二,商标的使用对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制作是合理和必要的;第三,商标的使用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是由商标所有人发起并得到其支持的[11]。
3.解释性和合理使用
(1)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内涵
描述性合理使用在商标合理使用中也很常见。有时,为了向公众介绍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和产品型号,会涉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解释性合理使用已经反映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中。《知识产权协定》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只要这种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利”。香港《商标条例》第34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妨碍任何人善意使用其姓名或其营业地的名称,也不妨碍任何人善意使用其商品和服务的特征的任何描述。
实践中,有的商标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质量的常用词组成,有的直接含有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这些标记在使用后获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则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一些商标在使用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因为其显著性而注册。即经过长期使用,达到了标明商品来源的效果,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是这些商标和发明文字的商标在显著性上还是有差距的。当他人在“第一含义”中使用这些商标来说明其产品时,不应受到商标权的限制。理由如下:第一,他人在本义上的使用是对公共领域资源的使用,不应该因为注册商标取得了“第二含义”而削减这种公共领域资源。公共资源除了在识别商品的意义上被使用之外,其本身应该永远留在公共领域。这也是确保公众能够自由使用书面语言,自由表达思想和交流思想所必需的。第二,他人使用该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2)描述性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
在描述性合理使用方面,地名商标受到的限制更多。这主要是因为地名本身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资源和信息,作为商标使用时不如一般商标突出。这就使得一个地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不得限制他人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该地名,否则就会损害公众使用该地名的利益,造成商标所有人与公众之间的失衡。
如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防止商标权的滥用,需要对商标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那些显著性本身不够强的商标,限制的力度应该更大——即应该允许更大范围的合理使用。同时,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厂商或公众对地名商标的使用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4、平行使用
就平行使用而言,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对具有在先商标的商品进行不显著的、正当的使用。现实生活中,用别人的商标组装商品是很常见的。根据平行使用理论,当将标有他人商标的商品视为自己商品的一部分时,只要不突出使用该商标,就会被误认为是自己商品的商标。这也是促进商品贸易特别是加工贸易和零部件贸易发展的需要,并得到了一些国家商标立法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