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
郭炳久的书名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应该先寻求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没有明确包括作品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保护作品完整”的规定,但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对著作权进行扩大解释,将作品名称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这就必然要求作品名称必须是原创的。但作品的独创性一般很难在作品名称中体现和区分,而且实际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同,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图书列为公有领域,没有排他性权利保护。注册标题和商标是可行的。书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在体现作品的意义上,作为作品载体的书是著作权的客体,本质上仍然是作品,而不是书本身。从纸张、封面、标准化装帧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产品或商品,是消费者购买的有形财产,而不是著作权的客体。每一个读者作为“物”买过的书,就相当于一般商品。这种双重性导致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图书保护重点的不同。版权法只保护书籍的内容,而商标法保护的是书籍中使用的商标,以区分不同书籍的来源,通过逐步建立商标的声誉来吸引读者购买自己的书籍。单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图书作为普通商品,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没有必要用书名注册图书商标。但书名往往与作品即书籍的内容紧密结合,以至于大部分书名,尤其是单行本的书名,因为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显著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而无法注册。也有相当多的书名不直接代表书籍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注册。但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标题的特殊性,注册的标题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的严格审查。标题商标的保护范围许多作者和出版商希望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他们对标题的专有权。这个愿望能否实现,取决于冠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作为商标,注册图书名称的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他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图书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点毋庸置疑。当然,书名属于公共领域,其他作者仍然可以用书名创作或出版。只要内容与同名作品不同,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冠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重要区别。只有重名图书的出版者才不允许在书名上标注注册商标。),否则应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论处。现行《商标法》对所有权商标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中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从而对所有权商标实行有限保护,避免与《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标题商标的审查商标局在审查标题商标时,除了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和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外,还区分不同类型的书名,适当调整审查尺度。1.杂志和期刊的名称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全称可以注册为商标。与其他书籍相比,这类出版物内容具体,发行稳定。获得商标注册后,将享有杂志期刊名称的专用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为繁荣我国杂志期刊市场,促进科学文化交流,放宽审查时间尺度,只要名称不完全相同,均可核准商标注册。2.很多国家明文规定单个书名不能注册为商标,要以某种形式予以明确,并公之于众。考虑到单行本数量极大,命名非常复杂,实践中很难用固定的形式说清楚。因此,虽然现阶段可以将单行本图书名称注册为图书商标,但审查重点在于是否直接代表图书内容,严格把关。只有不直接代表书籍内容的单行本书名才能被核准商标注册。3.百科全书、辞书、丛书的通用名,在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强调这类名字的原创性,比如老漫画、老照片,风格独特。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书籍的内容,但它们的使用结果能够打动读者,应该受到书名商标的保护。链接:近日,蔡骏将“蔡骏心理推理小说”系列注册为图书商标,其中包含“蔡骏心理推理小说”的名称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