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中的营业机构是指企业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你所说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我们理解为属于控制母公司和被母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子公司因使用母公司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属于《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使用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通过合理方式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子公司因使用母公司商标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上述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规定,均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