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期如何计算?
商标异议期的计算方法:首先,公示期初步核定为三个月,期间可以提出异议;其次,提出异议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再次,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