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庆案的结果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小青,原名高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沧州市东光县。2017 1 17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4日被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过程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晓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沈剑公诉[2018]312,于20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员张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庆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请求情况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6年2月,郭某(已判刑)等人假冒驰名商标“罗进”,生产、制作、销售假冒罗进牌食用油24000余件,涉案金额300余万元。2065438+2006年4月,被告人高小青受雇于郭经营的沧州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他明知郭等人假冒“”驰名商标,生产、制作、销售各种假冒牌食用油,仍制作牌食用油虚假检验报告。对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的观点
被告人高晓庆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郭系临沂新城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代理人。2016年7月13日,罗进公司授权临沂松山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其食用油系列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罗进”。2013年末,郭成立“沧州商贸有限公司”,并在深州市设立中转站。2016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郭委托河北省沧县人李某制作注册商标为“”的包装盒、热塑膜、吊牌等包装材料,从沧州金字塔油脂有限公司购买裸桶食用油,伙同张1、杜某等人组织人员对购买的裸桶食用油进行包装,并冒充2065438+2006年4月,被告人高小青受雇于郭开设的沧州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高小青受郭委派为牌食用油作虚假检验报告。
被告人高晓庆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郭、张1、杜、张2的供述,证人赵的证言,临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临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声明及鉴定书,伪造的临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伪造的临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庆明知郭等人假冒“”驰名商标,生产、制造、销售各种假冒牌食用油,仍为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协助郭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认定有罪。被告人高晓庆在同一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晓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综上,为保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案例结果
被告人高晓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款已经交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炳银
人民陪审员刘晓虎
人民陪审员杨艳华
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