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商标法与旧商标法的区别
区分
1,添加诚信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被明确写入商标法,旨在倡导市场主体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同时对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进行规制。可以预见,该条款将在未来的商标确权和维权案件中被广泛用作兜底条款。
2.禁止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抢注他人明知已被先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但知道他人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他人注册已经先使用的商标。此次修改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有效地遏制频繁的商标抢注行为。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的数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的1至3倍的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个理由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以上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提供证据、侵权人主要处于控制状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这大大减轻了商标所有人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责任,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完成审查”。对于涉及一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间,对于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内容限制了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的时限,有利于大大改善目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状况,同时增强了商标取得时间的可预见性。
6.加强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可以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成员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此外,新商标法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在商标法中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和良性发展。今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有不诚信、不正当手段,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投诉和反映。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有权依据新商标法向代理组织要求赔偿。
7、增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影响:今后,消费者熟悉的QQ消息声、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声音标志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8.一个标准和多个类别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件申请,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
影响:“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大变革。设立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设立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对于规模较大、跨类别经营较多、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审查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审理商标异议后,对注册商标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如果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不予注册,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异议审查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为被异议人减少了商标确认过程中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的及时取得;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他将不再拥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建议:作为异议人,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充分阐述异议理由,整理相应的证据材料外,更应关注重点异议案件,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但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都可以对违反禁止和禁止条款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恶意异议申请,防止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不过,既然保留了“任何人”都可以以绝对理由提出反对的制度,那么上述修正案的实际效果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建议:作为反对者,如果可能的话,尽量同时提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作为反对理由。单纯基于相对理由申请异议时,应注意权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因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异议不被受理或驳回。
11.增加了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违反此规定,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一个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在产品或宣传活动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市场对驰名商标广告效应的强烈需求,助长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诟病。新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的禁止,旨在让驰名商标回归一个法律符号。
建议:对于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到利用驰名商标做广告,需要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停止推广使用“驰名商标”。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容易导致混淆”的引入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案件进行了细分,在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中增加了“容易混淆”的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商标的使用,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是否符合“容易造成混淆”的适用要件需要考虑。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如果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没有使用相同的商标,需要在理由说明和证据材料的组织上,注意讨论和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符合“容易导致混淆”的要求。
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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