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防御性商标”?

一、定义:防御性商标(defensive trade mark)是指知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始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二、原产地,防御性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始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防御性商标中来自真实市场活动的商标侵权是一种常见的商标“克隆”现象,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声誉或企业声誉。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克隆”现象作出了规定,并采取了特殊保护措施,但仅限于“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显著商标,无法保护。因此,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似乎是为了保护自己。

第三,意义

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对于一些拥有原创商标、投入巨大的宣传广告、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 65438+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该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不涉及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实质上,商标侵权一般仅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在没有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所以,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靠自己努力,而是随意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原创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在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企图利用多年来驰名商标品牌的影响力“搭便车”,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商标克隆”现象在当今市场活动中普遍存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或企业的来源,严重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声誉。

第四,保护措施

对于这种商标被非法“克隆”的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模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65438+1995年7月6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65438+1996年8月14号)和《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但仅限于“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显著商标,其“驰名、显著”程度的具体性质,除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综合因素确定。对于不知名或不确定的商标,不能保护。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防御性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因此,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对于一些在商标上具有独创性,在宣传和广告上投入巨大,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对于尚未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水平的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商标元素是否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因为防御性商标需要在不同类别的非相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进行注册,如果该商标缺乏独特的区别特征或者区别特征较弱,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被在先注册,无法注册。即使允许注册,也很有可能因为其固有的缺陷,无法起到保护主商标的防御作用。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以撤销。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为了限制他人在其他一些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防御性商标为准),起到一定的防御和保护作用,同时为以后的企业发展预留“伏笔”。因此,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必须考虑如何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该商标,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实质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事实上,有用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未使用”为由撤销的先例很少,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者该商标已被放弃。

参考资料:

/view/431299.htm